妻子哺乳期丈夫出轨其闺蜜后与之结婚,期间转账2.8万元!咋认定?-热文

2023-06-01 07:10:30    来源:法海拾贝

妻子哺乳期丈夫出轨其闺蜜后与之结婚,期间转账2.8万元!咋认定?

“我闺蜜嫁给了我老公,我要求她把我老公没离婚时候给她的2.8万元还给我!”

辽宁丹东。

吴先生和傅女士是夫妻关系,傅女士有一个小7岁的闺蜜王女士,王女士开着一家按摩店。吴先生和傅女士经常到王女士的按摩店按摩。


(资料图片仅供参考)

傅女士怀孕生产后,情绪变得有些不稳定,总是看吴先生不顺眼,经常与吴先生吵架。

吴先生到王女士的按摩店按摩的时候,王女士多次对其进行开导。

万万没想到,二人逐渐变得暧昧起来。某日,二人在按摩店发生了关系。之后,王女士便缠着吴先生,要求吴先生离婚娶她。

吴先生为了安抚王女士,陆续转了2.8万元给王女士。但纸里终究包不住火,傅女士发现这种情况后,毅然决定和吴先生离婚。

吴先生离婚后,迅速与王女士结婚,然而,好景不长,不到三年,二人也离婚了。

这时傅女士发现,吴先生不仅存在婚内出轨的行为,还在婚姻存续期间将2.8万元转给王女士。于是将王女士诉至法庭,要求返还2.8万元。

【法海说法】

1.王女士提出这2.8万元是二人离婚后才给她的,然而,经过调查转账记录发现,转账时间在吴先生与傅女士的婚姻存续期间。

因此,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,应当推定这2.8万元属于吴先生和傅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。

《民法典》第1062条规定,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、奖金;生产、经营所得;继承或受赠的财产等,为夫妻的共同财产,归夫妻共同所有。

2.《民法典》明确规定,夫妻对共同财产,有平等的处理权。

换言之,对于这2.8万元如何处置,吴先生和傅女士均有平等的处理权力,但是本案中,吴先生是背着傅女士处置了这2.8万元。

而吴先生之所以私自处置这2.8万元,是由于他的婚内出轨行为。这显然违背了夫妻忠实义务,违背了公信良俗。

《民法典》第153条第2款规定,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。

而对于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,需要恢复原状。王女士没有合法理由获得相关款项,属于不当得利,应予返还。

3.经过进一步调查发现,在2.8万元中,有4000元是吴先生的按摩费用。

那么接下来的问题就是,王女士应当返还2.4万元还是1.2万元?

这又回到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了。

根据法律规定,夫妻对于共同财产属于共同共有的关系,而非按份共有的关系。

也就是说,吴先生和傅女士对于这2.4万元,并不是各自占1.2万元,而是具有完全平等的处置权利。

因此,法院最后判决王女士需要返还2.4万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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